冯洁委员:
感谢您提出的《关于召开听证会,研讨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提案》,我委经过调查并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9年上半年,关于我市公用企业调价问题,市发改委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公用企业调价项目有关情况的报告》(抚发改价格〔2019〕97号)得到市政府同意批示。报告中,我委提出了关于建立健全非居民超额累进加价制度、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相关意见。
2019年7月,辽宁省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价格工作座谈会精神 做好当前稳价工作的通知》(辽价联席发〔2019〕7号),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期间,要确保民生重要商品价格基本稳定,不得出台增加居民、企业负担的价格政策。所以,我委暂停了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相关工作。今年春节过后,关于燃气、供水、供热、公交、城乡公益性公墓等重要商品和公用事业、公益服务价格监管问题,我委下发了《关于开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查清理登记的通知》(抚发改价格〔2020〕37号)、制定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查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抚发改价格〔2020〕36号),开展了上门服务,调查摸底工作,拟形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机制改革方案》,并按照《方案》推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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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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