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立法,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要求,以规范和强化日常监管、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努力营造安全健康的食品安全环境。
一、 关于小餐饮管理方面
(一)法律法规规定
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小餐饮实施许可制度,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2017年3月,辽宁省食药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要求,制定出台了《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对小餐饮许可要求和经营管理进行了细化明确。
《办法》将小餐饮(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餐饮单位)划分为普通小餐饮及中小学生校外托餐两种,并确定小餐饮经营项目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等四类。在许可要求方面,为切实解决普通小餐饮经营者因后厨面积受限而无法单独设置冷菜专间等实际问题,依据风险管理原则,强化布局管理,适当简化并降低了部分许可准入条件。在经营管理方面,要求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从事网络订餐的普通小餐饮经营者必须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网络经营;禁止校外托餐经营者通过互联网提供售卖服务。
(二) 监管工作情况
2017年以来,进一步创新监管理念,积极开展无证小餐饮清理整治工作,以监管促发展、用服务助转型,确定工作目标、帮扶无证小餐饮实现许可合法化经营,几年来全市共受理小餐饮许可申请4608家次,核准4504家次,现有持证小餐饮3367家。2019年底,为了规范我市小餐饮行业经营行为,下发了《2019年365bet国际_bet官网365app下载_365天dni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小餐饮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明确重点区域设定为市区集中经营区域、城乡结合部、乡镇小餐饮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政府列入动迁、改造地外围地区;重点对象为有固定经营门店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80平方米,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即时食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餐等食品经营者以及无许可从事网络经营的餐饮黑加工点等;重点问题为排查上述小餐饮是否具有合法《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许可证》,清理、整顿无证小餐饮单位,对无证经营且有继续经营意愿的餐饮服务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申请《小餐饮许可证》,对继续违法经营的餐饮单位依法查处。专项整治中全市共排查小餐饮经营单位3636家次,立案查处无证照小餐饮2户,依法予以关停7户,引导办证230户,下达责令整改88户,处罚金额1.2万元,督促餐饮单位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过两个月的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我市各类小作坊和小餐饮生产经营秩序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得到大幅提升,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有了较大提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工作中要查漏补缺,防止出现漏洞和反弹,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把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和督促小餐饮单位加大对硬件设施的投入,改善餐饮服务条件,鼓励和引导通过整改有条件办证的小餐饮户及时办证,确保小餐饮专项治理工作有效巩固,进一步提升我市小餐饮行业食品安全水平。
二、关于小餐饮立法方面
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简称“三小”)监管的法律空白,固化和提升了食品安全监管改革的成果,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共73条,遵循了食品安全治理规律,体现了辽宁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政府部门职责、行业自律、新闻媒体义务、投诉举报奖励、一般食品生产经营、“三小”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做出了规定。重点针对“三小”的监管,分别设立了准入制度,即对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管理,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对“三小”生产经营的食品实行禁止性生产经营的“负面清单”。对“三小”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条例》的规定,按照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阶梯性地设置了处罚条款。
《条例》明确了对“三小”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具体要求,保证食品可追溯。“三小”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相关产品,应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采购相关记录、票据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所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批发销售食品的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条例》专设了对投诉举报进行奖励,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专门奖励规定。《条例》明确了餐饮服务外送者保证使用专用封闭工具配送食品,分装、贮存、容器、用具和温度均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加快推进辽宁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经我局充分调研论证,您提出的建议中“制定加强小餐饮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之规定,我市仅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有立法权,而无无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权限。
感谢您们对我局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衷心希望您们能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局食品安全工作。
二0二0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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