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
为进一步减轻我市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解决中小微企业暂时性流动资金困难,鼓励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投标过程采用减负措施:
一是应支持投标企业使用电子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纾解投标企业融资压力,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应支持投标企业使用电子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电子保函等形式在提交保证金方面的应用,不得限制投标企业选择办理保函的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
二是鼓励降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投标企业情况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鼓励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提交投标保证金,鼓励按照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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