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365bet国际_bet官网365app下载_365天dni司法局现将《365bet国际_bet官网365app下载_365天dni政府规章制定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草案提出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5月27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给市司法局。
通信地址:365bet国际_bet官网365app下载_365天dni顺城区临江路东段振兴大厦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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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7日
365bet国际_bet官网365app下载_365天dni政府规章制定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评估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第四条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规章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三)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且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已经制定的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五条 市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司法行政部门统筹负责本市规章制定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市政府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门,做好规章的立项申报、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和起草等工作。
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暂行规定”或“暂行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七条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八条 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立 项
第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1日前向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征集下一年度需要市政府制定规章的立法项目建议,并通过市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征集下一年度需要市政府制定规章的立法建议公告。
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市政府网站或者书面信函,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建议。
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报立项申请。
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收集到的立法建议按内容交由相关部门研究,相关部门决定采纳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项申请;
(二)起草说明;
(三)规章初稿:
(四)立法依据及参考资料对照表。
立项申请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
起草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征求意见和争议处理情况等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立项的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评估、汇总研究,对重要立法项目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社会风险评估,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立、改、废并举的原则拟定规章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规章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拟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时,按照正式项目、调研项目予以分类,并明确制定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正式项目还应当确定报送送审稿的时间。
正式项目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确定的时间完成报送工作。
调研项目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调研论证,按时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相应的调研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在市政府网站公布公布。
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中,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拟增加的立法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立项申请。
市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对年度立法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通过市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五条 规章由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起草单位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职责或者内容复杂,需要几个部门共同作为起草单位的,应当确定一个牵头单位。
规章涉及共同行政管理行为、重大体制机制创新、综合性较强和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可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委托起草。
第十六条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委托起草的,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质量要求、完成时限、劳务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八条 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九条 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按规定在举行听证会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与会代表的产生办法。
第二十条 规章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其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意见,修改完善规章草案初稿,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形成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方可报送。
起草单位为两个以上的,几个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由牵头单位负责报送。
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下列材料,报送市政府:
(一)立法依据对照表一式5份;
(二)起草说明;
(三)征求意见会议记录和收集的其他意见材料;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参考资料。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立法依据、拟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和意见处理情况以及协调情况等。
上述材料第(一)、(二)、(四)项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二十三条 报送审查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要求的,起草单位应当在15日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起草单位不能按年度立法计划要求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五条 报送市政府的规章送审稿,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并组织论证、协调和修改。
市司法行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二)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三)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要求起草单位修改或者重新起草,也可以退回或暂缓审查: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不符合本市实际、不具有可执行性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四)未经起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共同起草的未由共同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的;
(五)与有关部门存有较大分歧且尚未进行协商的。
第二十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需要深入研究论证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立法咨询专家、专业研究机构进行专题咨询,召开专家论证会。
规章送审稿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举行听证会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要求起草部门举行听证会;经本部门或者市政府批准,也可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规章送审稿的基础上形成规章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等有关单位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对规章征求意见稿进行研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无意见。提出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规章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和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在《抚顺日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三十一条 对规章征求意见稿中部门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有关部门对征求意见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合法和适当的原则进行协调。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市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理意见上报市政府协调、决定。
第三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会同起草单位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经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报分管市长审定同意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规章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的依据和必要性、起草和审核的简要过程、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主要措施的解读以及争议处理情况等。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规章草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特别重要的规章草案,经市长决定,可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审议规章草案时,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作说明,起草单位和有关部门列席会议。有关部门在征求意见时未提出意见,或者经协调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在会议上重新提出意见。
第三十四条 规章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后,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起草单位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
第三十五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在《365bet国际_bet官网365app下载_365天dni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网站和《抚顺日报》上刊登。
在《365bet国际_bet官网365app下载_365天dni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六条 规章施行的具体时间应当在规章中列明,规章公布与施行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0日,但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实施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修改、废止、解释和评估
第三十八条 规章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规章施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章实施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解释方案并附说明等有关材料,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实施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规章施行后,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适时组织或者委托社会有关方面对规章开展立法后评估。
立法后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立法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执法成本和相关社会成本情况;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和解决对策;
(四)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五)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立法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修改、废止规章的依据。
第四十条 修改、废止规章的具体条件,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对清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修改、废止规章的,应当由市政府作出修改或者废止决定。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规章制定程序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2013年4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365bet国际_bet官网365app下载_365天dni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365bet国际_bet官网365app下载_365天dni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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