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财非〔2015〕141号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执收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非税收入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依法依规组织征收非税收入,增强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透明度,根据《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0号令)、《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5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辽财非[2015]80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辽财非[2014]52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10个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项目延长减免缓征期限的通知》(辽财非[2015]3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们调整和编制了《2015年全市及市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以下简称《非税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非税目录》不含《2015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中未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二、《非税目录》减少项目4项。
(一)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2项,分别是水利部门的水土流失补偿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
(二)删除省目录清单未列项目2项,分别是物价部门的价格调节基金1项(政府性基金),水务部门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非税目录》增加项目1项,水利部门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非税目录》中若有遗漏而没有列入项目目录的,执收单位可随时向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反映或申报,以便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若涉及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事项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若有项目增加、减少(含取消)及调整,以国家和省有效文件规定为准。
各县(区)和各执收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所发现问题,请以书面形式向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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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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